本协议是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燃气集团”)与用气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或“您”)就气费代扣服务(或称“本服务”)的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 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用户与北京燃气集团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北京燃气集团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气费代扣服务是北京燃气集团为居民物联网NB表用户提供的一种便捷交费服务,对于成功签约并开通本服务的用户,由北京燃气集团根据账单或者根据您设置的代交金额,委托银行执行交费指令对用户账户扣款,完成自动交费。
1.您理解并同意,一旦开通本服务,即授权北京燃气集团在账单出具后或者在约定的交费日,向金融机构发起交费指令, 并授权金融机构在收到指令后,即可代您本人向您的发卡银行发送扣款指令, 并授权该银行自您本人提供的银行卡扣取相关款项,用于缴纳气费。
您确认并同意,若因特殊情况下,北京燃气集团未能及时出具账单, 或账单逾期、错误导致您未能及时偿付相关款项而产生违约金或者多扣、重复扣款等意外情形>的, 均由北京燃气集团与您协商解决。
2.您理解并同意北京燃气集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扣款渠道及各渠道的扣款顺序, 具体以页面提示的相关规则、解释为准。但在相关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前,您通过本服务已得到执行的扣款指令, 或已经发出、银行正在执行的扣款指令,并不会因此而变更或终止,您仍需依照变更或终止前的内容履行相应权利义务。
3.您理解并同意,北京燃气集团按照您的设置通过本服务帮您完成气费自动交费,并向您推送相关账单信息。
4.您理解并同意开通气费代扣业务并绑定银行卡后,将自动与您提供的银行卡的发卡银行进行实名认证, 您需要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身份及银行账户信息,保证没有欺诈行为, 否则因此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支出、损失、费用、处罚等将由您来承担。
5.您理解并同意,当您存在欠费时(包含更换NB表之前的普表欠费等),如您的余额达到自动交费阈值时, 将为您扣除的金额是您设置的扣款金额和欠费金额的总和。
6.您理解并同意,当您是物联网NB表用户时,系统是根据当日您燃气表上报后台余额是否低于您设定的阈值, 或者是否已经到您设定的扣款日期,来进行扣款操作的,且扣款不是立即发生,因此存在一定延迟和误差。 您需要根据您实际的用气情况来确定合理的阈值。
7.您理解并同意:如果您设置的自动交费金额多于实际欠费金额时,将按照您设置的自动交费金额为您交费, 多余部分将会为您预留在北京燃气集团用户账户内。
8.若您此前与北京燃气集团签约过与本协议所涉同一户号相关代扣服务的,本协议生效后, 此前代扣服务的合同关系均会自动解除,此前合同各方即刻起不再履行该合同权利义务。
9.您确认并同意,因您北京燃气用户账户被限权(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冻结)、注销等原因,或银行卡账户未留有足额的余款, 导致交费失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10.基于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北京燃气集团可能会对您选择的不同扣款渠道的扣款额度进行限制, 具体限额标准在[代扣签约页面]公示。若超过该限额,将会扣款失败,无法完成付款操作。
11.您授权北京燃气集团在您使用本服务期间或终止提供本服务后,有权保留您在使用本服务期间所形成的相关信息数据, 同时该授权不可撤销。
本协议自您在签约页面点击确认之日起生效,在您提交解约申请且得到北京燃气集团确认之前,本协议持续有效。 您确认,除遵守本协议约定内容外,还须遵循在签约页面中显示的各类服务使用规则, 否则因此可能导致的损失或责任均由您本人自行承担。
若您提供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的用户信息, 或者北京燃气集团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所提供的信息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的, 北京燃气集团有权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对此北京燃气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因此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支出、损失、费用、处罚等将由您来承担。
若由于您未及时更新您的信息,而导致本服务无法提供或本服务的有关流程及操作发生任何错误等情形的, 您不得以此为由取消交易、拒绝支付交易款项和服务手续费或采取其它不当行为, 否则将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和后果。
您同意,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因北京燃气集团与您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 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用户同意由北京燃气集团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双方的纠纷或争议。
您同意您向北京燃气集团和/或关联公司、合作银行提供的联系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姓名、地址、邮箱、联系电话) 均为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信息, 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如送达地址变更时应及时更新; 如因任何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将通过[站内信]形式通知您,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发生修订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 则视为您同意最新修订的协议内容;若您不同意新修订协议项下的任一条款,您须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